资助条例

  • 日期:2009-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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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本网理事会(志愿者丁立东爱心救助网)通过志愿者走访,将本网理事会关注地区贫困学生发布到网上,由各地志愿者来挑选进行一对一结对资助,一旦贫困学生被资助了,爱心人士(资助人)自动跟受助学生结对子的形式,让资助人和受助学生形成一对一的稳定、长期的资助关系。资助人可以通过本网理事会助学部与受助学生联系(通信、电话、qq、微信),除了给学生物质帮助以外,还可以在精神上给他们帮助,同时可以对本网理事会助学部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以下简称:本网理事会)。

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鼓励督促本网理事会主要成员(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加强自律,调动积极性,提高本组织网上所有志愿者(义工)及本网理事会成员的工作效率和社会效益。

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合本网理事会各个部:助学部、支教部、技术部、义工组、信息部等正副部长及其它志愿者(义工))。

第一条:对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条:本条例适于本网理事会所有理事会成员及志愿者(义工)。

第三条: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网上所有志愿者(义工)及本网理事会(正副),以及各部正副部长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1)遵纪守法,执行本网助学部资助流程及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能积极按照本网理事会章程、资助条例以及网上各种规章制度来严格要求约束自己;

(3)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为本网理事会采纳;

(4)能积极完成网上工作的(网上值班不缺勤,积极做好本部工作);

(5)维护本网理事会利益,为本网理事会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6)为本网理事会的发展做出其他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网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助学部与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本网理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分或处罚,罢免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各部正副部长,或志愿者(义工)职位,并提请本网理事会商议,并报名誉理事长审核;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网理事会规章制度,给爱心人士(资助人)造成精神上的负担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本网理事会章程或者志愿者(义工)制度,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3)不服从本网理事会工作安排或无理取闹,影响网上工作秩序的;

(4)拒不执行本网理事会决定,对抗工作的,不按照本网理事会决议来执行网上值班制度),越权干涉收取爱心人士(资助人)资助款的,没有及时将资助款转给当地负责人(专门负责资助款转交的);

(5)工作不负责,说怪话、拒绝执行本网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和具体工作安排的,造成爱心人士(资助人)不能按时收到学生汇报学习的信件,也不能按照要求将发放资助款的各方签字反馈给爱心人士(资助人),一般在21之内反馈,最多不能超过45天的,除非是特殊情况(当地负责人调走了,生病了;或因工作原因出差,被派出做其它工作等等);

(6)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未能在每个学期开学前两周之前通知爱心人士(资助人)汇出资助款的;

(7)不在担任本网理事会正副理事会长,或助学部正副部长爱心人士(资助人)私自收取资助款的,给爱心人士(资助人)造成心理上的极大压力与负担的,如有特殊情况的,事先征得本网理事会现任助学部长或者其它本网理事会正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许可,方能单独联系;

(8)不在担任本网理事会正副理事长,或者各部门负责人及志愿者(义工)的,不可私自与各地本网理事会前方负责人联系,更不允许以私人身份联系已经资助班主任、学校校长、学生家长的,即使是自己资助的学生,也要征得本网理事会相关负责人同意;

(9)任本网理事会正副理事长期间(或者其它部部门负责人)有故意推诿正常工作和其他违章违纪行为,本网理事会应予以处罚,直至罢免所担任职位或者是开除;

(10)私自接受资助学生家长礼金礼物或红包的,一经发现,立马开除出本网理事会,赔偿爱心人士(资助人)经济损失,并移送司法机关;

(11)被爱心人士(资助人)三人以上举报或者反馈你工作不到位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的,经调查,确实因你的工作失误或长期不给爱心人士(资助人)回馈的(一般情况下,反馈不能超过15天,最多不能超过21天),否则,将直接罢免你的现任职位;

(12)未能与当地负责人及时沟通,后得知资助学生转学、辍学等变化的,给人爱心人士(资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13)未经本网理事会或者爱心人士(资助人)同意,擅自将爱心人士(资助人)的通信地址、手机号码、微信号码、qq号码泄露出去,并给当事人造成任何后果的,你将承担所有的责任,本网理事会概不负责;

(14)私自将爱心人士(资助人)资助款留下,超过21天,算是私吞了(贪污了)资助款的,将直接开除本网理事会;

(15)本网理事会主要负责人正副理事长,助学部正副部长及其它各部负责人和志愿者(义工)资助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本网理事会将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6)爱心资助款要通过学校转账的时候,必须由校长(校长指定的副校长或者主任)来接受,不可以直接转到资助学生班主任手中或者家长;一旦发生问题,要追究助学部长及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给予本网理事会主要负责人或者是志愿者(义工)处分或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本网理事会讨论通过,征求理事会名誉理事长的同意,并允许当事人进行申辩。

第六条:本网理事会主要负责人或者志愿者(义工)对处分或处罚决定不服的,允许按规定提请复议;提请本网理事会再次开会,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坚决执行先前的决议;

第七条:受处分或处罚的本网理事会主要负责人或者是志愿者(义工),在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开本网理事会(本网理事会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八条:受处分的理事会主要负责人以及志愿者(义工),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在一年内弥补经济损失挽回影响的,经本人申请或其他人提议,并经审核后报本网理事会或是理事会名誉理事长批准,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

第九条:对于一对一资助

(1)一对一资助标准:小学生内地每人每年500元;初中生内地每人每年1000元;西藏初中生每人每年500元;内地高中生每人每年1500元;西藏高中生1000元;内地大学2600元以上,西藏大学2800元以上,具体多少爱心人士自己定夺,我们会给出你一个最低标准。

(2)资助年限:资助年限:我们建议您:资助内地小学生的时候,最少要资助到高中毕业;资助西藏初中生,我们建议您的是:资助他(她)们到大学毕业。

(3)能考取大学的同学,凡是有建档立卡证明的,并有乡镇、教育局证明材料的,可享有三千元至一万元左右/年的爱心资助款;凡是没有建档立卡的,有村、乡镇、教育局证明确有困难的,可享有两千至六千元/年的爱心资助款。

第十条:条例的修改

第十一条本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理事会会议表决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本资助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完成条例规定的;

(2)无法按照条例规定的规定继续开展活动的;

(3)与其它公益组织合并的;

(4)本网理事会自行解散的。

第十三条本网理事会终止了各项工作的,应当在本网理事会表决通过后20日内,经本网理事会同意。

第十四条本网理事会通过理事会会议通过后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五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本网理事会。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本网理事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条例在2014年2月1日起将再次实行(说明:该条例第一次发布于2009年2月4日,在2010年10月网站理事会换届时修改过某些章节;在2012年本网理事会换届时没有人提出修改;2014年10月网站理事会换届时再次对某些章节进行了修改)。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本网理事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本网理事会核准之日起生效。